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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男子收购病死的鸡、狗、猫,加工成……现已被判刑!

2018/8/28 16:57:26 评论:0 浏览量:1264

食品安全牵涉到千家万户,


可有些不良商贩却盯上冷冻肉,

贩卖病死的动物牟利,

让人不寒而栗。

近日,颍上一男子就因犯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颍上县的高某找到一条发财的门路:从家周边村庄养鸡户和村民家中收购病死鸡、狗、猫和兔子等动物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肉类冷冻,销售给蔡某和李某牟利。


案发后,颍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在颍上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民警配合下,在高某家中查获死鸡肉116斤、兔肉40斤、死猫1只。


经颍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检疫,认定上述动物的肉为不合格。


高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去年11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


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来源: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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