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66666059
当前位置:阜阳信息网  -  本地文章  -  百姓生活

产权车位与人防车位的区别,阜阳人你知道吗?

2018/7/15 9:52:31 评论:0 浏览量:1683

大家好,阜阳目前出售所有车位均为无产权车位!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得对外出售,但可以对外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单次租期不得超过3年!出租费用于日常维护费用。且该费用由国家或政府部门统一收取,开发企业及物业无权收费。或由物业部门代为收取,再交由相关部门。

什么是人防车位?

地下人防工程是国家要求,为战时防空需要建设起来的。人防车位不能出售的原因是以避免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无法使用的尴尬局面!就算该车位私自出售,如遇战时或者紧急情况下,该人防车位的任何单位业主和个人业主应当服从征用,不得阻挠和干涉。

真正的产权车位是啥样的?

真正的产权车位是和房产证一样带有不动产登记处或国土局给的合法证明。也就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合法产权。登记簿上会记载产权车位的车位号、车位面积、车位使用年限,都会有详细的记载。

(有产权车位车位产权证)

曾经有人问过,但也只是问问

? 网友提问:

XXXXX地下车位入口标志有人防工程字样,请问房产部门这样的车位能否出售?如不是人防设施,业主是不是有租和购买的自由选择权?XXXXX大张旗鼓张贴广告交3000元抵5000元收取认筹金卖车位是不是违规?地下车位到期不给租只卖,不买不让进小区是不是违规?监管部门是不是可以过问一下呢?如不方便监管,请在这里把以上问题解答下,我们业主自己去维权。

? 市房管局:

网友您好!
     我局工作人员对您作了电话回访,应您的要求,将小区内的停车管理相关规定梳理如下,供参考: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防〔2017〕92号)》第一部分第(五)项规定:“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应与物业公司单独签署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
     因此,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能出售、附赠;用于出租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出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规划的非人防停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其出售、出租价格按照市场价确定。
     对于利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占用属于全体业主的停车位。
    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是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谢谢.

三问开发商:

1、人防车位能不能卖?

2、人防车位产权属于谁?

3、人防车位是如何定价的?

......

欢迎大家留言询问

阜阳人买的都是无产权车位!从来没有在房管局备案!换句话说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所有的车位款都是违法所得!一旦政策改变,所有车位必须跟着政策走,开发商也无权干涉!白花花的银子付之东流,那个时候上哪找开发商去?

都是烂账!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13966666059
  • Q Q: 23053276
  • 微信: fyhehuo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5 “阜阳信息网”版权所有  |  ICP证:皖ICP备17022776号-2  |  技术支持:阳分类信息网(V2021.1)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500号

  |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